营口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7 16:24:38 来源: 浏览数量:226663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口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本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辽宁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等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会捐赠的其有权处分的合法的实物形式的资产。
第三条 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收
第四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统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接收捐赠
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市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
第六条 捐赠方向本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本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接收的物资应该符合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物资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七条 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应向本会出具捐赠协议(捐赠函),标明物资的种类、规格、单价和数量等。捐赠方还要出具捐赠物资生产厂家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八条 对于普通捐赠物资,由本会确认需求和受助对象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出具受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特殊物资,由本会联系目标受赠单位确认后,出具受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载明捐赠物资种类、数量、质量、规定使用期限等内容。捐赠方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九条 对于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物资, 或所接收的物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可以依法进行义卖,所得收入继续用于救助工作或转入营口市红十字救助基金。
第十条 原则上只接收单位或集体成件、成套捐赠,不接受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以下方式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本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本会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釆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明确意愿的(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书面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方可用作其它用途;没有明确意愿的(非定向捐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规定使用。物资发放完毕后要及时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通报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捐赠物资没有时间要求的,应在物资有效期内尽快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捐赠人。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捐赠物资入库及出库,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本会入库保存的物资,应商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捐赠物资的监督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通过日常监督、重点检查和实地盘点等方式,实施对捐赠物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捐赠物资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妥善保存,以便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方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并釆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我会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布捐赠物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捐赠物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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