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7 16:26:27 来源: 浏览数量:2314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维护红十字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凝聚人道力道,进一步发展红十字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救急不救困、不重复救助、先后排序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救助资源效能,让更多的人感受到红十字关爱,传播红十字人道精神,扩大红十字会影响力。
第三条 人道救助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因同一原因致困,原则上只给予一次救助。
第二章 资金的构成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来源:
1、市红十字会通过募集的人道救助捐款;
2、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款物;
3、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资金;
4、福彩公益专项资金 。
第五条 人道救助资金的管理要依据合法性、救助性、非营利性及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量入为出原则,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单独设立科目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底结算资金余额,视当年救助使用情况,若有结余,余额自动转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章 专项人道救助对象、准入条件及救助标准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为营口地区常住居民,市红十字会设定了人道救助专项,重点实施“关注农民健康”、“温暖母亲行动”、“血液病救助”、“尿毒症关爱”、“扶贫救心”等5个项目。
第八条 各类申请救助的准入条件及救助标准:
(一)“关注农民健康”项目
此项目是2006年以来营口市红十字会实施特困农民“参合”救助项目的延续,鉴于近年农民“参合”救助需求变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的大病特困救助。
1、此项目仍按照《营口市红十字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困农民救助办法》(营红字[2006]13号)执行。
2、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二)“温暖母亲行动”项目
此项目是一项针对贫困母亲的救助活动,是营口市红十字会“5.8红十字博爱周”人道救助特色品牌之一。
1、救助范围:本市居民中因大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和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母亲。
2、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三)“血液病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贫困家庭的少儿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不包含农村少儿血液病患者,农村少儿血液病患者按辽红办字[2011]20号文件救助。
2、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四)“尿毒症关爱”项目
1、救助范围:本市居民患有尿毒症需经常透析且家庭经济贫困者。
2、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五)“扶贫救心”项目
此项目针对全市城镇贫困和低收入家庭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符合和不符合省会救助病种确定实施心脏手术的儿童实行救助。
1、救助对象:本市贫困家庭中0-14周岁(含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城镇儿童(不包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
2、救助病种:
(1)房间隔缺损;
(2)室间隔缺损;
(3)肺动脉瓣狭窄;
(4)动脉导管未闭;
(5)合并以上两种或其他多复杂性心脏病。
3、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每人最高限额2000元。
第四章 应急人道救助对象、准入条件及救助标准
第九条 应急人道救助对象为营口地区常住居民,需具有低保证或户籍所在地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应急人道救助:
1、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车祸、火灾等)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因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急需治疗的;
第十条 应急人道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和程度划定,救助金额每户或每人最高限额5000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红十字会救助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所申报的救助项目申报表,到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县区、市级红十字会各保留一份备案):
1、 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
2、提供医院出具的申请人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其中申报血液病项目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血液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申请人需提供骨穿检查报告复印件;先心病儿童需附有心脏彩超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住院病案首页(加盖病案专用章)。
4、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区乡(镇)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贫困证明。
(二) 申请人员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红十字会调查审核,确认情况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人材料统一上报至市红十字会。
(三) 市红十字会根据各县(市)区红十字会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每两个月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对申请人予以救助,同时向县(市)区红十字会反馈。
第六章 人道关怀内容及慰问标准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人体器官、眼组织、遗体捐献者家属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三条 人道关怀慰问标准需结合当年救助资金情况,合理划定发放慰问金。其中: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入院前发放营养费1000元;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完成捐献后发放营养费5000-10000元;春节前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人体器官、眼组织、遗体捐献者家属进行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标准为每户或每人500-1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营口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
|